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可領失業保險金
2013-06-14 13:01 战神GPK777 www.tjtzcz.com 點擊:次
沙虹兩年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爲2500元,於每月15日支付。3個月前,公司藉口經營狀況差,一直拖欠沙虹的工資,並停繳了其失業保險費,沙虹無奈辭職。可當沙虹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卻以其系主動辭職爲由,拒絕爲她辦理失業登記,並拒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社會保險法》也有相關規定。可見,若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根據失業者的申請,發放失業保險金。根據《勞動法》及《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可認定爲“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由於單位3個月未向沙虹發放工資,她被迫辭職,當屬“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因此,她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辭職後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在失業後可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申領二個月的失業金。在失業金申領期間重新就業,需到街道辦理失業金停領手續。
自己辭職的,按規定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另根據有關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纔可領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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