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保險應注意什麼?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辦理工傷保險應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傷保險管理機構書面申請工傷認定。
2、員工或其親屬也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申請工傷認定。
3、員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將傷者立即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併到定點醫院醫治。因傷情需要轉往市外醫院醫治的,必須事先向市社保局工傷保險處申請,經覈準後才能辦理轉院手續。
4、工傷員工的醫療期按相應的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鑑定標準》執行。工傷醫療期內,工傷員工可根據傷情的需要前往定點醫院診治;如醫療期已滿仍需繼續治療的,應及時到市醫務勞動鑑定辦公室辦理延期手續。
5、工傷員工治療期間因傷情需要使用醫保目錄外藥品或大型檢查治療項目(含特殊醫用材料)的,應事先向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經覈準後才能記帳償付或報銷相關費用。
6、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應提出鑑定申請併到指定的醫務勞動鑑定專家小組進行傷殘程度(等級)鑑定。
7、員工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或家屬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序(等級)鑑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逾期末辦理的,工傷保險管理機構不予補償,有關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8、因工傷殘或死亡員工的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有關情形發生變更或者消失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通知工傷保險管理機構。
相關閱讀
(战神GPK777理財頻道)
延伸閱讀
|
要聞導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