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全稱 | 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 | 基金簡稱 | 融通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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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碼 | 161625(前端) | 交易所代碼 | --- |
基金類型 | 債券指數型 | 投資風格 | 傳統開放式基金 |
發行日期 | 2013年03月04日 | 成立日期 | 2013年03月26日 |
成立規模 | 13.095億份 | 資產規模 | --- |
基金管理人 | 融通基金 | 基金託管人 | 農業銀行 |
基金經理人 | 張李陵 | 成立來分紅 | 每份累計0.00元(0次) |
管理費率 | --- | 託管費率 | --- |
銷售服務費率 | --- | 最高認購費率 | 0.00%(前端) |
最高申購費率 | 0.00%(前端) | 最高贖回費率 | 0.50%(前端) |
本基金爲增強型指數基金,對指數投資部分,採用最優複製法的投資策略, 按照成份券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 券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本基金對主動投資部分,採取積極配置策略, 利用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力爭實現在控制基金資產下跌風險和保證投 資組合流動性的基礎上,爲投資者獲得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健收益。
本基金跟蹤具有良好市場代表性和流動性的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通過指數 化投資以實現跟蹤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從而爲投資者提供一個分享中國經濟增 長及可轉債債券市場發展的有效投資工具。通過增強型策略,提高指數化投資效 率。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爲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覈準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 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可轉債(含分離交易可轉債)、 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 證券、次級債、地方政府債、政府機構債、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爲: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證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其中投資於標普中國可轉債指數的成份券及其備選成份券的比例不低於基 金固定收益類證券資產的90% ;投資於股票和權證等非固定收益類證券的比例不 高於基金資產的20%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1、指數投資策略 2、指數增強策略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於本基金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 售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將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爲 12 次,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 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50% 。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額的可供分配利潤大於 0.02 元且沒有進行過當季的收益分配( 以收益分配基準日所在期間爲準) ,則應於 該季度結束後15 個工作日內就此可供分配利潤實施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選擇取得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爲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如果基金份 額持有人未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則默認爲現金分紅方式; 4、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 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體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暫無數據
本基金是債券型指數基金,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基金、混合 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屬於較低風險、較低收益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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